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盐房管[2007]2号
关于规范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分户的通知
盐都区房产局、市开发区房产分局、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效遏制房屋权属登记 中的恶意分户现象,促进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根据《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南 京等城市的做法,现就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分户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分户后的各户面积不得低于盐城市区2004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分户后低于24平方米的,可依照按份共有登记,不再进行分割登记。
二、分户后的房屋不得改变主体结构,至少三面外墙自有,墙体、结构一致,且有独立走道。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应当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三、各县(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九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建设局、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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