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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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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

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6]107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

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

处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盐政发[2005]38号和盐政发[2005]70号文件相关内容,现就市区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被拆迁人分户与享受最低补偿标准问题   

 (一)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  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拆迁中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二)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二、关于装饰装璜拆迁补偿问题

 (一)房屋装饰装璜补偿费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50元的,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地段房屋装饰装璜的实际状况适当提高最低补偿  标准,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20%o

(二)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市区定向改制企业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市区定向改制企业是指市区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资产采取定向协议转让方式改制的企业,其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结算,补偿基准价按原企业房地产实际受让价,加改制完成之日起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该受让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按最高不超过30%确定。企业改制后按改制有关政策补办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产权属房管部门的房屋,以及翻建、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按当时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对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备的原值、受让价格、使用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与企业商定合理的补偿价格,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拆迁定向改制企业,原则上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费用的测算和使用相关工作,企业原提留的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的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基金使用结余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三)鼓励被拆迁工业企业易地重建。其中,易地新建厂房、办公用房的,新建房屋面积不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享受免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规费等优惠政策。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尚未签订协议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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