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变更与解除行为的通知》
盐房管[2008]63号
盐都区房产管理局、市开发区房产管理分局、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通知,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对合同主体以外的内容予以变更。
预购人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或者增减购买主体,可以参照合同变更办理。
三、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预购人与开发企业双方协商,就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或者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裁判,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二)开发企业登陆“盐城房产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操作系统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下载并填写合同变更、解除具结书,并说明具体变更、解除理由;
(三)买卖双方持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具结书、买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解除申请;
(四)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与解除的答复。
预购人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或者增减购买主体,以及申请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预告登记,当事人须在提出变更、解除申请前注销预告登记。
五、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不得撤回变更、解除申请。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须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新的预购人。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价款不得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款。
摇号的组织、程序等按照《盐城市区商品期房退房再销售摇号规则》执行。
七、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不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盐城市区商品期房退房再销售摇号规则》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盐城市区商品期房退房再销售摇号规则
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退房认购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盐房管[2006]38号《盐城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售房单位退出的商品房房源统一在“盐城房产信息网”(www.ychouse.com)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两周,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价格、面积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认购人可根据公示的内容与售房单位联系实地看房,达成购房意向的客户(每户只限一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摇号登记,获取认购摇号资格(摇号顺序以报名时间先后为准)。
四、认购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摇号,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认购人或委托人不到场或迟到的,视为放弃。
五、对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认购。参加摇号的房源,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加价。
六、退房摇号由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与市公证处、开发企业共同组织,每月10日、25日(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开举行。从参加人员中摇号产生认购人,并当场签定《商品期房退房认购书》。
参加摇号的认购人须在摇号前现场缴纳3000元保证金。未中签人的保证金于摇号结束后当场予以退还,中签人缴纳的保证金当场转为购房订金。中签后又不购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公示后无人报名的,房源转入下一轮公示。公证费用由中签人承担。
经过连续两轮公示,无人报名认购的,不再摇号,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
七、开发企业与中签的购房者须在摇号后两周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再次办理变更与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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