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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盐房权公告(2008)第031号
2003年7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房屋他项权人)与胥传春(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向我局申领了以坐落在市区开大宇花苑12幢401室,建筑面积为81.57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证号为盐房市区开他字第513号《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他项权人申请,因该证不慎遗失,已经于2008年4月3日在报纸刊登遗失启示,现公告声明作废,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异议,将按规定补发房屋他项权证。
特此公告。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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