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金融机构:
市区从2008年7月起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该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今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向他项权利人发放《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向他项权利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向他项权利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二、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登记信息不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记载,房屋转让、抵押合同也不再加盖“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合同鉴证专用章”。
三、《盐城市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申请书》、《盐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盐城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书》等业务表单,可在盐城市房产交易市场大厅总服务台领取或在盐城市房产信息网(www.ychouse.com)下载。
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八年七月八日 |